房財經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永寧縣人民法院,向奧園集團等公司,送達了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2022)寧0121民初2206號。
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寧夏寧航偉業商貿有限公司、甘肅第二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中盛九鼎置業有限公司、奧園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綏芬河市澤興經貿有限公司票據款44.38493萬元,以及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同時,此次案件的受理費8025元、訴訟保全費2762元、公告費以實際發生為準,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發布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永寧縣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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