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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簽發(fā)的其他出口證件”的規(guī)定完全不同。因此在與美洲國家的商人約定貿(mào)易術語時必須確認是按照哪種慣例來解釋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可以在FOB術語于后加上“vessel”字樣并說明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手續(xù)并承擔費用(The seller shall undertake the risks andbear the expenses themselves to apply for the export licenses and other documents issuedby the export government needed for the export),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人“此術語中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國際商會修訂的《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為準”(The TradeTerm used here is subject to Iincoterms 2000 rev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引起貿(mào)易糾紛。
(三)((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of Trade Terms)
??國際快遞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跨國公司、各國商業(yè)團體所構成的國際組織,長期致力于國際貿(mào)易規(guī)則與慣例的制定與解釋工作。由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英文縮寫為Incoterms),是目前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范圍最廣、影響力最大的貿(mào)易術語慣例。在1936年提出首個貿(mào)易術語國際慣例((Incoterms 1930)之后,為了國際貿(mào)易的發(fā)展,集裝箱與國際多式聯(lián)運等新型運輸方式的出現(xiàn),以及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的逐步應用,國際商會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做出了6次修訂。2010年9月,國際商會公布了最新制定的《Incoterms 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國際快遞。